汽車內飾主要是指用于汽車內飾改裝的汽車產品,涉及汽車內飾的方方面面。汽車內飾燃燒試驗儀適用于評價汽車內飾材料(轎車、多用途乘用車、卡車、客車)的水平燃燒特性。它的操作主要分為這幾步。
1、取出預處理后的樣品,將帶有絨毛或簇絨的樣品平放在平面臺面上,用金屬梳子沿絨毛的反方向在絨毛面上梳兩下。
2、當汽車內飾燃燒試驗儀燃氣燈的進氣口關閉時,按下點火按鈕點燃燃氣燈,并根據火焰高度標志牌調整火焰,使火焰高度為38mm。試驗開始前,火焰應在此狀態下至少穩定燃燒1min,然后熄滅。
3、將樣品暴露的一面安裝到樣品支架上。安裝樣品,使兩側和一端被U形支架夾住,自由端與U形支架的開口對齊。當試樣寬度不足,U型支架不能支撐試樣,或試樣柔軟靈活的自由端會引起不穩定燃燒時,應將試樣放在帶有耐熱金屬絲的試樣支架上燃燒試驗。
4、將試樣支架推入燃燒室,將試樣水平放置在燃燒室中央。當燃氣燈進氣口關閉時,按下啟動按鈕,燃氣燈自動點亮,使試樣的自由端在火焰中點燃15s,然后熄滅火焰。
5、火焰從試樣的自由端向前燃燒,在蔓延的火焰根部通過標記線的那一刻再次啟動按鈕開始計時。注意燃燒較快一側的火焰傳播,時間以火焰傳播較快的一側為準。
6、當火焰到達第二條標線或火焰到達第二條標線前熄滅時,按暫停鍵停止計時,計時也以火焰傳播較快的一側為準。如果火焰在到達第二個標記之前熄滅,則測量從標記到火焰熄滅時間的燃燒距離。燃燒距離是指試樣表面或內部燃燒部分的長度。
7、如果試樣的非外露面被切割,時間應根據外露面的火焰傳播速度進行測量。
8、燃燒速度的要求不適用于切割試樣形成的表面。
9、如果樣品從計時開始緩慢燃燒很長時間,可在測試計時20min時停止測試,并記錄燃燒時間和燃燒距離。
10、汽車內飾燃燒試驗儀進行系列試驗或重復試驗時,下一次試驗前燃燒室和試樣支架內的高溫不得超過30℃。
11、按復位鍵復位天文鐘,即可進行下一次測試。